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吗?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法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如何收费?
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是免费的。
行政复议申请能撤回吗?
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在合法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是怎么回事?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迟延提交的证据能被采纳吗?
答:行政复议虽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程序,但是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要求也较为严格,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事后取证,从而影响行政公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超出法定期限提出证据的,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审查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迟延提交的证据一般不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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