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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部分残疾人,可以减免部分税收吗?

2023-11-15 10:18:05   频道: 常识

被啤酒瓶炸伤眼睛,可否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答: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被啤酒瓶炸伤眼睛,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残疾人的工资标准比一般人的要低吗?

答:残疾人的工资与正常人的工资是没有差别的。我国《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禁止在工资分配时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与身份有关的歧视,以保证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

大学招生可以歧视残疾学生吗?

答: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由此可见,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对于肢体残疾 (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是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的。因此,高校应该尊重残疾人,接受他,帮助他。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如何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该法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把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看做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与器具数量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答:残疾赔偿金,又被称作生活补助费,是指当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残疾时,严重影响了其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受害人的今后的生活来源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证受害人在将来的生活中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给予的补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法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见,我国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残疾的受害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往往受到伤残者年龄及户口的影响,我们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普通学校可否拒绝接收残疾儿童或少年入学?

答:《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入学。对于残疾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权,当地政府会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若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并向普通学校申请入学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并应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企业招收部分残疾人,可以减免部分税收吗?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三万五千元。即企业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每名残疾人最多可以享受每年三万五千元的退税优惠。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的,该如何计算其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用具费?

答: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致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从而需要的必要生活补助费用。同时,伤残者由于部分功能的丧失或障碍,可能需要一些辅助工具以满足生活的需要,这就是残疾用具费。对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计算方法,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法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可见,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用具费,是根据年龄来计算的,不同的年龄可能会导致支付不同的赔偿数额。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我国《刑法修正案 (六)》在第262条后面增加了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定罪处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让他们为自己乞讨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不应受到处罚,因为他们也是被害人。此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侵害对象仅限于残疾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人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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