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问题涉及到附期限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此法律条文即为关于附期限合同的规定。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的特征有:(1)期限必须是将来的期限,必须具有未来性; (2)期限必须是未来必须发生的,具有必然发生性; (3)期限必须是双方约定的,具有约定性。期限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生效;终止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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