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专利法》第47条明确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由此可见,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原则上对该专利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专利许可费和转让费不返还。但是有两种情况需要将这些费用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第一,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第二,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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