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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2023-11-17 10:18:16   频道: 常识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何计算丧葬费?

答: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家属为死者处理丧葬等后事所支付的费用,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一定标准予以支付,丧葬费一般包括死者遗容整理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运费、灵车运输费、骨灰寄存费、购买墓碑棺材费、遗体告别场地租赁费、墓穴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可见,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其亲属为其丧葬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即丧葬费是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要求加害人支付赔偿的,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为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的乘积。

饭店的餐具没有经过消毒就给客人使用的,合法吗?

答: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由此可见,饭店的餐具没有经过消毒就给客人使用的,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消毒或更换餐具。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出卖人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经期有何特殊保护?

答:我国《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4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 (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行政处罚后,再收集证据合法吗?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补充不利证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因此,行政机关不能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收集证据,并使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该处罚决定,即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什么是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它们合法吗?

答: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的解释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 (卖方)和收货人 (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两种提单都是不合法的,托运人应当就此承担责任。

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此可见,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开发票与打不打折没有关系,要发票就不打折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合法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否则实际上我们拿到手里的钱不足额的话,相当于我们多支付了利息,因此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话,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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