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要入幼儿园,一定要有免疫接种证吗?
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 “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由此可见,免疫接种证是幼儿园考察幼儿能否入园的必要条件。幼儿没有免疫接种证或接种不符合相关规定,家长需带幼儿补种。幼儿自身免疫系统尚未发育完全,而入园就意味着参加集体生活,接种疫苗是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接种疫苗虽不是万全之策,但也是必要的。因此,宝宝入园必须要有免疫接种证。
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家长是否有权查看幼儿园伙食费账目?
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6条规定:“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由此可见,定期公布幼儿膳食费账目是幼儿园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幼儿伙食费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保证经费合理地全部用于改善幼儿膳食水平,促进幼儿身体的健康发育。因此,既然幼儿园有义务公布伙食账目,家长就有权利查验,以监督伙食费合理合法的使用。
哪些人不能成为保证人?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此外,《担保法》第11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属下列食品的,禁止生产经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标签应当注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此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因故离园的幼儿能否再入园?
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衡量幼儿能否再入园应查明幼儿当时离园的事由:(1)若因患传染病离园的,幼儿经医疗卫生机构治愈后,并凭其开具的健康证明可再入园。(2)若因其他事由离园达3个月以上的,需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证明合格的幼儿可再入园;若离园不超过3个月的,随时可以入园。因此若幼儿发生需离园事由的,再申请提交必要的证明后是可以再入园的,幼儿园不能拒绝接收幼儿的再入园申请。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据此,法律法规对于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有一定的限制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接受抵押物时一定要注意该财产是否是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孩子在幼儿园打架,老师不管的,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第38条的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因此,针对孩子在园内打架的情形,教师应本着教育的原则,及时解决幼儿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发生幼儿伤害事故。若因教师不采取措施导致伤害事故扩大的,幼儿园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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