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客户信息来路不正却加以利用,能行吗?
答:客户信息的基本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基本注册信息、股份结构、业务信息、销售、采购及进出口信息、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等。客户信息属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容许他人非法利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明知客户信息来路不正,还加以利用,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中心泄漏用户信息犯法吗?
答: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将所获取的他人信息泄露。对于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的社会保障部门,同样要保护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人信息。《社会保险法》第8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由此可见,社保中心泄露用户信息的,属于犯法行为。
销售商家拒绝提供生产者信息时,是否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也作了相同规定。由此可见,销售商家拒绝提供生产者信息时,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了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
在证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内幕信息?
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要加重处罚吗?
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要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347条有明确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据此可以得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总经理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使公司损失重大,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公司经理有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也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即经理对公司还负有忠实义务。如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于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董事会有权解除其总经理职务,并可要求其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股东如认为总经理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利益,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员工利用公司秘密牟取私利,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和《劳动法》第102条都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员工利用公司秘密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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