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此我国《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可以得知,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里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的,那么就是说判了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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