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拥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外,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提出安全建议?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1的规定,可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负有维护安全的义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针对保险标的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并且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因此,保险人不仅可以提出安全建议,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大学里,辅导员有义务看管学生的人身安全吗?
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知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主持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对学生看管义务。一般大学生均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能对自身的行为和安全负责。但从人身安全角度考虑,辅导员应在日常的教学中侧重对学生安全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大学辅导员有义务在教学工作中,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养安全意识,但无义务随时看管学生。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包含哪些内容?
答:2011年1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其内容有:(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9)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被电视台曝光,是对企业利益的侵犯吗?
答:我国《安全生产法》第74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电视等媒体对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即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不是对企业利益的侵犯。企业以及企业职工要积极配合,不能加以阻挠。
任何人都有义务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吗?
答:支持配合安全事故抢救,是法律规定一项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安全生产法》第82条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什么是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经历了3次变化,前两次依次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而现阶段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什么是安全生产培训?哪些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答: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可知,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需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又包括以下三类:(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有关人员应该怎么做?
答: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员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吗?
答:“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分子,应当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况且,我国法律对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也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在超市购物被人打伤,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还需要赔偿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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