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由此可见,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对于肢体残疾 (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是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的。因此,高校应该尊重残疾人,接受他,帮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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