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劳务出资不直观地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如亏损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同时满足该专业技能是该合伙人特有的,而且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体力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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