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其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36条第2款规定: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被宣布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做哪些处置和安排?
答: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如果离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考察机关批准。如果犯罪分子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执行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也没有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被宣告失踪的人,原告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的人,原告应该向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已经转让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如何处理转让费?
答:我国《专利法》第47条明确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由此可见,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原则上对该专利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专利许可费和转让费不返还。但是有两种情况需要将这些费用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第一,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第二,不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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