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问题涉及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律问题。依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规定,应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此外,《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也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 (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由此说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要求,航空器的经营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 《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还特别规定: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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