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答: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毕业生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因此,就业协议是不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怎么办?
答: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在开始工作时,往往没有与用人单位约定好报酬等事项,以至于事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者谎报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答: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学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般职位都得要大学本科,较高职位则要求更高的学历。这样,对于一些大中专学生来说,更是一个不利的消息。于是,很多求职者在求职时,都会谎报自己的学历,以顺利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求职者在求职时,谎报自己的学历,很明显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作为劳动者,在就业关系中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对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制定相应的保护条款也是理所当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犯罪了,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犯罪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由于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而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同意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如果在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后,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在没有公司签章,但有法人代表签名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因为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让职工加班,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生产效率以及安全的重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因此,企业不能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让职工加班,即便订立了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若想成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索要报酬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只要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一个月至一年这段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他二倍的工资。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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