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哪些事即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的医疗争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答: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医疗争议中的损害多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
答: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是有些案件法律规定由被害人提起自诉,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但现实中一般是由原告先垫付。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败诉,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都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不必都先进行行政复议。
提起离婚诉讼后又反悔了,还可以撤诉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吗?其后果是什么?
答: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分两种情形:对于不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拒绝的结果是被告人必须重新聘请辩护人或自行辩护;对于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果有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其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来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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