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被人追杀的途中将别人的自行车强行骑走,依法构成紧急避险,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据此可以看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 (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3)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得进行紧急避险;(4)紧急避险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合紧急避险。如消防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去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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