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物权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该法第81条还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由上述规定可知,业主入住后,可以自行选择物业公司。此外,按照《物权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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