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的;(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由此可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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