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可见,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由此,对货物等级产生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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