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保?
答:人保即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什么是社会保险?征收由谁负责?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条、第3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也就是大家求职就业时用人单位待遇中经常标出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核定等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统一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了让劳动者的生活更有保障,我们都应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受益人?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可知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什么是书面复议制度?
答:书面复议制度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书面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有:(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 (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什么是税收?其特征有哪些?
答: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税收的特征有: (1)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具体纳税人是无偿的,但对全体纳税人而言是有偿的;二是虽不能直接偿还,但还是要间接地偿还给纳税人。(2)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就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上的限度性。此外,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三大职能。
什么是税收抵免?我国是如何进行税收抵免的?
答: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税收抵免是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或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什么是逃避商检罪?如何处罚?
答: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依法应予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对于该罪的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23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什么是投保人?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由此可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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