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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到底谁是有限责任?

2024-02-02 09:38:22   频道: 常识

“有限责任公司”中,到底谁是有限责任?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可以称作是有限责任。而对于公司本身来说,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穷尽公司本身的财产来看,可以称作为无限责任,但是,从只是以公司所有财产来承担责任上看,责任又是有限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严格意义上说是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认购,公司就成立了吗?

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决定权主要在于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发起人、认股人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重要关系,他们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当然他们也有权决定公司成立与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股份全部被认购,是成立的条件之一。发起人、认股人可以从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否定公司的成立。但股份被认购不是决定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才能成立。

民间借款约定利率有限制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利率是受到限制的。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了规定,其中第6条就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率,但是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创立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此外,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中国公民可以和华侨一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吗?

答: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说明我国法律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国籍并没有规定,只规定了人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住所要求。所以,只要符合上面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国公民是可以和华侨一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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