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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能否在财产理赔后解除合同?

2023-12-19 11:21:15   频道: 常识

保险人能否在财产理赔后解除合同?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的30日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权利解除合同。但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了时间的限制外,还须排除合同中的另外约定。即使保险人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后,还应履行提前15日的通知义务。同时,保险人对因合同解除发生退费处理,应将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保费,按约定扣除至合同解除之日起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通知应当及时,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由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律问题。依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规定,应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此外,《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也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 (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由此说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要求,航空器的经营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 《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还特别规定: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被公众唾弃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吗?

答:在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某人实施了某种不道德的行为,该行为遭到大家的唾弃与批评,可是最后实施该行为的人却并没有受到刑法的制裁,这让大家很不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的。由于《刑法》是一门比较严厉的法律,它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甚至生命,因此,为了保护人权,体现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在制定了《刑法》这种严厉的法律的同时,也对它的实施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种限制的形式,即对于一个人不能随便定罪,只有《刑法》有明确的罪名的情况下才可以定罪,否则就不得定罪。

被判处没收财产的,以前的债务还需要偿还吗?

答:我国《刑法》第60条明确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可以得知,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的债务;(2)是正当债务,对于赌债等非正当债务不予偿还;(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人剩余财产可以偿还,则无需用被没收的财产偿还; (4)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请求,则法院无义务主动偿还。

被人追杀的途中将别人的自行车强行骑走,要负刑事责任吗?

答:被人追杀的途中将别人的自行车强行骑走,依法构成紧急避险,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据此可以看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 (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3)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得进行紧急避险;(4)紧急避险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合紧急避险。如消防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去救火。

被宣告死亡的人“复活”,被他人恶意侵占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39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被宣告死亡的人“复活”,被他人恶意侵占的财产不仅能够要回,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被宣告死亡后又“复活”,已被转移的财产还能要回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被宣告死亡后又“复活”,已被转移的财产能否要回,关键是看第三人取得财产的途径是否合法。当然,法律对于继承的情形存在例外的规定,上面法律条文中也有体现。

被执行财产在外地,应该委托哪个法院执行?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受诉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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