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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权知晓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吗?

2023-12-27 10:55:18   频道: 常识

职工有权知晓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吗?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所以,知晓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监督单位的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是每一位缴费职工的权利。

职工在发现危险时可以立即停止作业吗?

答:生产或工作中的危险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很可能在职工工作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为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职工在工作时发现危险,可以立即停止作业。但是,如果是很小的危险,职工自己能立即解决的,就不必停止作业了,毕竟突然停止作业,对一些流水工作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损失的。员工也应该多为企业利益着想。

职工主动中断就业,还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职工主动中断就业的,属于本人意愿,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呢?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事项,单位也可以在其规章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情况;如果合同和单位规章中都没有规定的,单位应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当然,发明人和设计人除了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还有署名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据此我们可以得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这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的时候,作者只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没有权力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第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完成该职务作品的作者。在这种情况下,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不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如果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就要经过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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