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代行合伙事务?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是如有亏损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所以合伙企业的收益关系到每一个合伙人,如果他人未经允许代替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利益带来损失,因此法律禁止他人代行合伙事务。由此可见,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更不可代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执行管理,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见,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他情况之下是不可以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保护合伙企业利益的需要。
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
答: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基于相互信赖、共同出资而建立的企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
答: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2条、第53条以及第54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时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对内,退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来抵补亏损,按规定分担亏损;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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