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丈夫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后,妻子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要回金钱,除非接受金钱的人是恶意的,即知道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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