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虽然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如果大雾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的,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如司机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显然不能以大雾为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也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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