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都有哪些程序?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步骤一般包括:(1)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告知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2)受理材料、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4)审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 (5)签批。(6)通知领款。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
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的;(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由此可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还有责任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配合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工伤待遇会被停止吗?停止后能恢复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查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职工应该按照法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职工因为自己不积极作为,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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