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由此可见,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根据遗产的使用性能以及继承人的实际需要,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同时兼顾个人的利益进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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