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运送活物不同于运送普通货物,因为其自身的活动性,运送人不能控制其风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2条的规定,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比如,俄罗斯某外贸公司将一批生猪运往中国,中国某船运公司承担运送任务。到达目的地后生猪死亡过半。此时,中国船运公司如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托运人俄罗斯外贸公司关于运输生猪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生猪死亡是由于生猪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中国船运公司无责,如果不能证明则船运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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