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对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在“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了要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外,对于“打砸抢”中的首要分子,还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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