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问题涉及到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主要是指本来是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但是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只要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就会产生与授权代理行为一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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