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答: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现象其实一直存在,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们思想中存在的一般误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实行不告不理。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方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怎么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法条可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
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婚姻法》第44条明确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法第45条还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此可见,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解和劝阻;如果这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上的帮助。
家庭困难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何保障?
答: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在现阶段的义务教育中,各级人民政府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保障其能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但存在的缺陷是,我国尚未在义务教育经费方面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而难以给予存有实际困难的学生帮助。因此,应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中的应有比例,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真正保证每个学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检察院能否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答:对于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此外,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能单凭犯罪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而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男方经常对女方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的,女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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