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行为属于违法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依法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属于违法行为,会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执行管理,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见,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他情况之下是不可以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保护合伙企业利益的需要。
普通股民可能会涉嫌内幕交易吗?
答: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依《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即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以及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等。因此,如果是一个普通股民,接触不到内幕信息,就不能作为内幕人员,也就不会涉嫌内幕交易。
在证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内幕信息?
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财务预算案应当由股东制定吗?
答:公司的财务预算案关系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案、决算案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股东可以参与起草、讨论,但不参与财务预算案的制定。
公司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
答: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就拥有该股票的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除了股票记载方式不同,股东权利等方面是相同的。无记名股票的优点是转让相对简便,其缺点是安全性较差,谁拥有谁就可以主张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可见,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人是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会议期间应当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一定要置备股东名册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
答: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投资人、认股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凭股票而主张自己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由此可见,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是不可以拿到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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