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买卖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被转让,保证人还要负担保责任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被转让的,保证人不再负担保证责任。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能否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答:我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地役权虽然在合同生效时就已成立,但是在没有在登记机构进行地役权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就给那些享有地役权的人提个醒,要想真正高枕无忧地享受便利还是去登记一下最好。
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9条、第160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经国家依法审批后始能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资质的代理机构,是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一旦发现代理机构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违法代理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如何赔偿?
答: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因此,建议大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答: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