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于大学报到时间,还能被录取吗?
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可知属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大学新生,应持高校录取通知书,按照高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若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录取高校请假并说明理由。经录取高校准予可择日报到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即可以被高校录取。但是在录取高校延期内,仍未入学的,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此,迟于报到时间入学,并不必然导致不被录取的结果。
大学教授任职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的规定,可知任职高校的教授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3)具备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4)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以上是成为一名大学教授的最基本条件,具体到教授职务如何评定,需要高校依据各个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综合考察教师的工作绩效指标。
大学里,辅导员有义务看管学生的人身安全吗?
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知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主持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对学生看管义务。一般大学生均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能对自身的行为和安全负责。但从人身安全角度考虑,辅导员应在日常的教学中侧重对学生安全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大学辅导员有义务在教学工作中,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养安全意识,但无义务随时看管学生。
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答:对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却仍然是在校的大学生,因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尚在校就读的;……”由此可见,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
大学生因失恋自杀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可知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大学生因失恋自杀应由其本人负责,学校对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学校出于自愿或经协商,可以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补偿。因此,在大学生自杀的问题上,若学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大学招生可以歧视残疾学生吗?
答: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由此可见,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对于肢体残疾 (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是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的。因此,高校应该尊重残疾人,接受他,帮助他。
民办大学的文凭国家承认吗?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条、第5条、第32条的规定,可知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保护。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均属国家承认的证书,并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和毕业生依法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和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民办大学学生和毕业生的权利。
民办大学可否将教学任务转交他人?
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由此可见,绝对禁止民办大学以任何形式转移教学任务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民办大学的特点就在于其所开设的专业主要是以社会适应型、应用型、职业型为目标,充分满足了社会所需。以上特点就决定了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强化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民办大学基于自身的长远利益考虑,也不能转嫁教学任务于他人。
民办大学可否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答:《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民办高校均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且民办高校也不是每年均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我国教育部每年均会通过媒介公布当年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教育部公布的名单每年均会有所变动,有意愿报考民办大学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及时关注信息更新。若该所民办大学在当年公布的名单之内,那么该校当年即可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民办大学欺骗学生钱财的,学生如何维权?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由此可见,民办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申诉方式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但是现行法律对学生的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对学生具体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中的细化内容没有明确的表示,却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予以了充分的肯定。而学生拥有申诉权的法律条文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以实行。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女大学生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吗?
答: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此外,2005年9月1日,我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个规范性文件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学生结婚不作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女大学生不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
什么是民办大学?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可知民办大学,又叫“民办高校”;确切的说法应该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五种形式: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民办大学在招生上实行“宽进严出”的原则,让广大高考落榜生和社会上有志求学深造的青年都有上大学的机会,既解决了公办学校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又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实用性专业人才,为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奠定了基础。
外国公民可否进入国内大学学习?
答: 《高等教育法》第67条规定:“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由此可见,中国境外个人包括外国人,其有意愿进入国内大学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的,原则上是被我国政府所允许的。因此,只要外国人提出学习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入国内大学学习,其权益受到政府的保护。
学生可以要求减免大学学费吗?
答: 《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由此可见,高等学校的学生缴纳学费是其接受高等教育必须履行的义务。若学生及其家庭确实存在实际的困难,导致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在向高校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高校应批准其减免申请,减免学费。但是并不是所有学生均能申请,也不是所有申请均能通过。因此,只有经学校考核合格的,才能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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