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被宣告死亡后又“复活”,已被转移的财产能否要回,关键是看第三人取得财产的途径是否合法。当然,法律对于继承的情形存在例外的规定,上面法律条文中也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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