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比如说甲因为资金短缺以自己的一套豪华别墅作为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借款,后来甲未能偿还借款,由于甲乙关系好甲就以比较低的价格将别墅折价给了乙,丙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下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据此可知,在债权人就抵押物实现权利时,一定要以合适的价格将抵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时应当注意参考市场价格,并且不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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