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答:我国《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
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答:“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经营者对消费者从其处购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怎样办理退货?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及第24条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的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购物返券,出现质量问题照样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没有发票消费者怎样要求赔偿?
答: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其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购物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证人。(2)要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购买发票,只需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是生产者所生产即可,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商品没有发票,在正常使用该商品的情况下,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
答: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检查配件是否齐全。由此可见,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是可以要求退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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