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民认为国土局作出的决定侵犯了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公民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