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串通而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若保险代理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同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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