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于此,我们应做以下理解,首先,必须是为了保护伤病员的生命与健康;其次,必须是伤病员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影响,具有生命危险;其次,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次,采取的紧急措施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医务人员在抢救的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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