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医患纠纷中,如果按照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话,患者不仅要对自己所受到的因误诊或错诊而受到的伤害举证,还要对误诊或错诊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样无疑大大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就足以把患者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路给堵牢。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在医患纠纷的案件中,应该由医院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过错举出证据来证明,否则,医院将承担败诉并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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