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9条第1、2款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妻子不能要求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的意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我国法院采取了“不予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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