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多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伪造会计账簿、变造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方式制作。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仅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还会损害社会其他人的利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可见,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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