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正文

董事长可以独自裁定公司分立吗?

2023-11-29 09:32:17   频道: 常识

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并在会议记录上写下异议的董事也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必须代表公司的利益。董事可在董事会上尽力陈述自己的观点,行使其作为董事的权利与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由此可见,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并在会议记录上写下异议的董事不应当承担责任。

董事会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以独自裁定公司分立吗?

答:公司分立,不仅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能产生分立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接到通知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此外,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董事长是不可以独自裁定公司分立的。

董事长与总经理可以决定董事的收入吗?

答: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比一般员工承担了更多的压力,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其收入也应该比一般员工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职权。由此可见,董事的收入不能由董事长决定,也不能由总经理决定,而是应该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决定。

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到场,应由谁来主持?

答: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只能一年召开一次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吗?

答: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会议。”由此可见,股东是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但是必须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议。

股东有权随时召集股东会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此可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利提议召开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可以在其他公司兼职吗?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除了履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外,还有更大的责任,那就是对国家财产负责。因此,我国《公司法》第69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