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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劳也可以得?

2024-01-02 10:03:27   频道: 常识

劳动者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权知道哪些事项?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相负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要如实地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无条件地告诉劳动者;同样,劳动者也不能隐瞒学历、技能等相关个人信息。这是为了使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劳务纠纷的产生。

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劳也可以得?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除了以上情形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此外该法第12条还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1)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3)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4)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因此延长加班时间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

答: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由于这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没有权利在法律之外,另外约定加班的时间标准的。所以,即使是应劳动者要求或者在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延长加班时间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发生了以上所列的劳动争议时,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首先应该同用人单位协商。因为同其他解决途径相比,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明显的效果。如果协商不成,才考虑其他解决途径。(2)找第三方调解,比如企业的调解委员会。(3)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局)申请。(4)如果当事人对于劳动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已经提请仲裁,企业能否要求和解?

答: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已经提请仲裁,企业仍可以要求和解。

劳动争议正在劳动仲裁中,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吗?

答: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裁决、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先予执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即:(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否则先予执行是违法的。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会向劳动者收取一笔费用,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自己有权利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0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是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介绍所”,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了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劳务派遣员工惹事,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知,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般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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